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指违法添加病历
2007-09-09 16:28:23.0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2007年8月6日下午,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的孙晓辉等诉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手术致死头部外伤者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

    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列举了有待查明的六项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分配了举证责任: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分别对其无医疗过错、如果有过错其医疗过错与华新平的死亡无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其主张原告欠交其3万元医疗费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对损害结果及其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等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交给法院的病历证据被原告提出了异议,并被原告指称违法篡改添加。

    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指出:从之前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交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可以明显看出,在医院术前告知的风险中,“死亡”二字笔迹与其他字迹不同,色泽和笔画粗细有明显区别。宋中清律师提出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应当提供《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原件。法官认为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应当提交《手术知情同意书》原件给原告方质证。宋中清律师阅看原件后增加质证意见认为“死亡”二字的笔画没有“中空”的情况,与《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其他字迹普遍有笔画“中空”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宋中清律师进一步向法官阐明:从病历原件已经足以看出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违法篡改添加了客观内容,原告方认为没有必要对此鉴定。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鉴定,原告将随时提出鉴定申请。

    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代理人认为该“死亡”二字与《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的其他告知内容文字为同一医生书写。宋中清律师反驳指出原告方没有就是否同一人书写提出意见,只是就书写时间(是否一次完成)和书写使用的是否同一支笔提出异议。

    在此后的交换证据意见中,针对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代理人提出的“保留申请医学会鉴定的权利”,宋中清律师提出,《http://www.mslv.net/yljf/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2267

文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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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1 22:24:36.0
司法鉴定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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