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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5 10:25:54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孙晓辉等诉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手术致死头部外伤者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上午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大医一院的经治医师当庭出语惊人:虽没有足量备血,医师术前知道多种原因可导致患者术中大出血死亡。 早在2007年8月6日下午进行过证据交换时,患方就已指出:原告提起的是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基于对医疗过失侵权的认知。如果被告术前意识到要有大出血的情况发生,而又不足量备血,则本案的性质就要发生变化,就可能是故意犯罪行为。 2008年9月3日上午,不料手术医师当庭陈述术前已经分析到三种原因可能导致术中大出血,造成患者死亡。医师术前告知了患者,患者表示理解并签字。而病历资料显示:此种情况下,医院实施手术仍没有足量备血。果然术中患者出血凶猛而没有及时输血,造成了患者死亡。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008-09-01 09:37:54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本网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的孙晓辉等诉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手术致死头部外伤者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定于2008年9月3日上午开庭审理。 该案曾于2007年8月6日下午进行过证据交换。患方指出: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术前对术中出血较多的情况估计不足,术前没有针对性地备血;术中出血凶猛后,被告忙乱,没有足量补血,补液和补血的比例严重失调,导致患者缺血缺氧性脑水肿,直至脑坏死。手术记录和术后记录记载在钻第一枚孔的时候就“出血凶”、“出血较多”、“血压测不到”、不得已“停止手术”。患方还指出:从病历原件已经足以看出《手术知情同意书》,在医院术前告知的风险中,“死亡”二字笔迹与其他字迹不同,色泽和笔画粗细有明显区别。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鉴定,原告将随时提出鉴定病历真实性的申请。 此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向西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告仍提出病历被违法篡改添加的问题,并就此申请了司法鉴定。 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大恒物鉴[2008]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检验所见:将手术同意书中“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栏的字迹,在视频荧光文检仪下观察检验,在紫外线短波800nm时,除“死亡”二字变黑色外,其余字迹无颜色。鉴定结论为:手术同意书中,“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栏中,“死亡”二字是添写的。当地医学会已经退回该案被告大医一院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据悉,该案司法鉴定的鉴定人被要求出庭。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008-09-01 09:37:15

失败的围堵:医院应诉‘奥步’面面观(13) 围堵场所:大连市医学会、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医院奥步:2007年8月6日下午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时,患方就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大连某医院因提供的《手术同意书》存在变造添加(肉眼就能辨出变造添加的字迹)而不再享有申请医学鉴定来完成举证义务的实质权利。大连某医院仍一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使案件拖延一年多。法院于2008年9月3日再次开庭。 奥步玄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肇事医师的当地同行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不在鉴定书署名的秘密方式进行。申请该鉴定即使不能进行,至少也可以使诉讼拖延。许多患方因心理上“拖不起”而屈服。 违反规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第一款:“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拆穿过程:为得到科学依据,患方有针对性地申请了司法鉴定。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就大连某医院《手术同意书》“死亡”二字是否添写进行的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手术同意书中,“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栏中,“死亡”二字是添写的。 结局后果:法院依医院的申请两次将鉴定委托送交大连市医学会,两次遭退回。(医案旁听网根据宋中清律师的讲解整理) 小链接:“奥步”在中国地方领导人选举中出现,意思是“不好的招数”、“烂招”、“贱招” 。“奥步”就是违反公平竞争,非正义或者非法的手段,阴招、损招。 小链接:围堵,从四面包围堵截。医疗诉讼中的“围堵”,借指医方把纠纷引向特定场所,仍不与患方正面解决纠纷,用“奥步”围而堵之
2008-08-28 16:32:09

失败的围堵:医院应诉‘奥步’面面观(12) 围堵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医院奥步:广州某三甲医院被指对71岁老人一个“人造血管植入术”做四次并导致患者死亡。患方请来医疗专家出庭指出相关诊疗常规。被告医院对专家所指出的医疗违规事实只字不提,只拷问专家所供职医院的资质、专家的资质。 奥步玄机:企图用专家供职医院不如被告医院级别高这一点来掩盖被告医院的违反基本常规的过错。犹如某地区领导人选举中不论是非,只论蓝绿。 揭穿过程:患方律师当庭指出,被告医院正因为医疗水平和级别高,才被患方信赖。这正是被告应当严谨对待,高度负责的原因。被告的医疗条件越优越,被告医疗过错的免责理由越少。法庭需要查明的是被告有无违反常规的过错问题。本案患者已经死亡,以医疗机构和医师级别高低来论证如何治愈本案患者疾病,对于本案患者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对案件的审理只能起到模糊焦点的作用。被告应说明其符合诊疗常规的理由。2007年12月4日下午的庭审中,专家指出:1、被告医院在为老人第一次手术的术中和术后均未输血支持,而手术记录术中失血1000ml,术后又持续低血压存在;2、选择再次探查手术的指征不确切,增加了病人的创伤和打击,加重了病情的恶化;3、经口插管保留的时间过长(竟然连续保留24天),痰液不能有效排出,造成肺部感染持续加重。诊疗常规方面,经口插管保留时间从20世纪70年代的48至72小时,到目前的2周。从临床意义上讲,完全可以尽早选择气管切开;4、选择抗生素的原则要求术后以预防为主。即便选择高档广谱抗生素也只能短时间应用,以避免引起菌群失调、二重感染及MSOF等严重后果。而被告医院对复达欣、泰能、万古雷素、美平等高档抗生素的应用违背其说明书的推荐用法,而且连续应用长达一个月以上。简直让人难以相信这是发生在一个Ⅲ级甲等医院的重点科室,严重违背了抗生素的使用原则。 结局后果:2007年12月4日下午的庭审后,医院的过错被网上公开。 (医案旁听网根据宋中清律师的讲解整理) 小链接:“奥步”在中国地方领导人选举中出现,意思是“不好的招数”、“烂招”、“贱招” 。“奥步”就是违反公平竞争,非正义或者非法的手段,阴招、损招。 小链接:围堵,从四面包围堵截。医疗诉讼中的“围堵”,借指医方把纠纷引向特定场所,仍不与患方正面解决纠纷,用“奥步”围而堵之。
2008-08-25 15:18:47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本网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的女孩霍楚滢在解放军总医院感染致死一案有新进展,霍富明夫妇今日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知,该案定于2008年9月5日下午进行证据交换。 由于原告提交诉前委托的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对医院不利,估计解放军总医院将申请重新鉴定。 新闻链接:2008年6月12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 据原告诉称,原告之女霍楚滢(1997年10月出生),因发热伴腹痛1月余、面色发黄半月于2007年7月19日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小儿内科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急性髓细胞白血病。从7月21日开始,患者按照医生要求,连续接受了3个疗程化疗。2007年10月19日下午14时,孩子抢救无效,于小儿内科病房死亡。 经司法鉴定,霍楚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疗期间,其医方诊疗行为存在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临床治疗欠妥、营养支持疗法不到位之过错,以致患者发生感染性休克、DIC、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60多万元。
2008-08-22 14:43:57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诉延误救治患儿韦妹致死医疗损害赔偿案于2008年8月19日上午在广西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庭审。宋中清律师针对院方律师所作的医大附院医师高学历不会出错的陈述指出:医师应当把本领用在对付疾病上,而不应用在对付已经受重创的患者亲属上。 对宋中清律师在当庭发表的《关于鉴定问题的意见》,广西医大附院的代理人以“医学会的专家学历都很高”、“医大附院的医师都是医学硕士以上学历毕业,原告律师是医学硕士吗”为理由,辩称医学会的鉴定应遵守、医大附院的医生无过错。宋中清律师指出:医师及相关人员的学历高低不代表责任心高低。本案被告医院正因为医疗水平和级别高,才被原告信赖,并把女儿转入治疗。这正是被告应当严谨对待,高度负责的原因。被告的医疗条件越优越,被告医疗过错的免责理由越少。被告在本案损害发生后不顾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延误救治等事实,编造客观上不可能做到的所谓医嘱等事实,而且趁原告处于精神极度痛苦的时机使用着其同意由被告单方尸检(而不是交由第三方)等等优势手段对付弱势的受害人。被告辜负了国家和人民的重托,没有把知识和学问用到治疗疾病、与疾病做斗争上。本案医患双方在治疗疾病上曾经是“战友”;没有战胜共同的“敌人”,相互也不应当成为敌对的双方。继续真诚面对问题、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医院坦诚面对错误。以院方的各种强势对付弱小的患方,绝不可能成为解决医患纠纷、改善医患关系的有效方法。
2008-08-22 09:51:37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诉延误救治患儿韦妹致死医疗损害赔偿案于2008年8月19日上午在广西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庭审。 宋中清律师根据现有的病历资料指出医院延误救治、不当抢救患儿,医疗过错十分明显。 宋中清律师在当庭发表的《关于鉴定问题的意见》中列举了广西医大附院在治疗患儿韦妹时存在的医疗过错。包括——延误2小时救治患儿 广西医大附院的门诊病历记录证实,广西医大附院门诊接诊时间是2005年4月17日上午12点10分至下午2点20分,中间竟然相隔2小时零10分。也就是说刚从上林县转院急诊,其诊断是急性心衰,急性心肌炎等,患儿病重没有得到医方重视,没有马上收入儿科重症病房进行抢救治疗。给“死人”做护理滴药物 广西医大附院的24小时内死亡记录第2页证实,患儿韦妹于2005年4月17日下午3点01分时测患儿心跳0次∕分,呼吸0次∕分,血压测不出。并且此后,患儿再也没有心跳、呼吸、血压。而广西医大附院的长期医嘱单记载:当天下午3点20分有4项医嘱:进口呼吸机使用、人工呼吸插管术后常规护理、中心吸痰、气管药物滴入。医院竟然给死人做护理、滴药物。延误3小时找病因 24小时内死亡记录证实,从医院接诊至患儿出现心跳停止,中间相隔约3个小时的时间,广西医大附院没有组织相关专家会诊。医院延误治疗,没能在及时找到病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抢救治疗。延误25分钟抢救呼吸 广西医大附院2005年4月17日下午3点25分的护理记录证实,此时医院才对患儿进行气管插管加压给氧。而此时患儿已经呼吸、心跳停止25分钟,死亡已经不可逆转,患儿失去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广西医大附院只是做无效抢救和过度医疗。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没有医生在现场 2005年4月17日下午2点45分护理记录,“患儿反应差,刺激后无哭声,立即报告值班医生”。而医嘱单上相同时间医生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充分证实广西医大附院重病监护室没有医生在现场。抢救患儿措施不力 患儿自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后,院方除单纯反复使用肾上腺和纳洛酮外,未见有使用其他呼吸及心脏兴奋剂。纳洛酮属于鸦片类药物拮抗剂,不是很好的呼吸兴奋剂,当使用没有效果时应当及时更换其他更有效的药物。
2008-08-20 09:55:19

关于鉴定问题的意见 一、南宁医鉴2007]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委托和鉴定上都违反法定程序。 (一)委托程序上的违法之处 1、鉴定书确认的委托事实。 鉴定书记载:“七、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1、2007年4月12日南宁市医学会受理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的委托。2007年6月18日因患方申请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南宁市医学会中止组织鉴定。2007年7月5日,南宁市医学会收到法院‘关于韦妹医疗事故鉴定继续进行的函’,南宁市医学会决定恢复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该段文字清楚地记录了以下事实: (1)原告(患方)依法提出了中止鉴定的申请; (2)医学会采纳了原告(患方)的申请,中止了鉴定; (3)法院强行要求医学会继续鉴定。 2、原告在委托鉴定方面主张的事实。 原告一贯不同意医学会做鉴定,理由包括“医院出示的封存材料已作假,病历是出事过后才补写”,“不可作为鉴定参考”。2007年1月21日,原告提出书面意见“同意对这个案进行司法鉴定”,不同意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7年7月31日,原告《申请司法鉴定书》,申明了上述不同意医学会鉴定的理由,申请到外地做司法鉴定。 3、法院没有向医学会移送关键证据。 2005年9月2日,原审开庭时,原告当庭提交了上林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原件。该病历没有被法院移送给南宁市医学会作为鉴定依据。鉴定书的“诊治概要”部分没有对患儿转院到被告医院之前情况的引述。 鉴定书在“争议要点”部分记载了患方认为“患儿是在上林县人民医院住院后,病情较为稳定的情况下,经办转院手续入住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交接过程中没有任何病危迹象,并非处在垂危抢救状态”;医方认为“患儿来我院治疗前,曾在上林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情危重,家属不遵医嘱强烈要求转我院诊治,入院时患儿病情危重”。可见,患儿转入被告医院时病情是否危重是双方争议的重要焦点之一。医学会的鉴定书“分析意见”又包括:“3、从病史资料分析,患儿为婴幼儿重症肺炎、败血症,伴有多器官功能衰竭(心、肺、脑、肾、血液、肠胃)。临床上该类疾病的病情变化快,死亡率很高”。 患儿转院前的上林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是鉴定认定的至关重要的检材,是关键证据。 4、法院在当事人指出医院提供病历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后,仍然强行要求医学会违反法定程序做鉴定,属于委托程序违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的
2008-08-15 17:22:44

失败的围堵:医院应诉‘奥步’面面观(11) 围堵场所:某司法鉴定机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医院奥步:重庆某著名医院的著名医师历年来参加全国诊疗规范的制定,而其治疗患者时违反该常规致患者死亡。重新鉴定及庭审中,重庆医院提供国外的学术探讨文献(未经学术界广泛认可,未经国内医疗实践验证),证明医院突破诊疗常规无过错。 奥步玄机:企图利用法官不精通医学知识的现实情况和自身在全国的学术地位,混淆学术探讨和诊疗常规共识的区别。掩盖医院违反贺普丁(拉米夫定片)开始使用的常规条件、停药条件等错误用药、错误停药的医疗事实。 揭穿过程:患方律师当庭问及重庆医院该专家,“你参加制定的全国专家共识在医疗实践中需要遵守吗?”该医师先回答:“可以遵守”。患方律师追问:“请明确是可以遵守还是应当遵守”。该医师回答:“应当遵守”。依据国外学术探讨文献重新做出司法鉴定的鉴定人被患方申请出庭接受质询,并当庭承认没有考虑诊疗常规中的用药指标数值。 结局后果:2007年8月20日,合议庭当庭拒收并让重庆医院的代理人拿回这些不能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料。医院的行为被公开。(医案旁听网根据宋中清律师的讲解整理) 小链接:“奥步”在中国地方领导人选举中出现,意思是“不好的招数”、“烂招”、“贱招” 。“奥步”就是违反公平竞争,非正义或者非法的手段,阴招、损招。 小链接:围堵,从四面包围堵截。医疗诉讼中的“围堵”,借指医方把纠纷引向特定场所,仍不与患方正面解决纠纷,用“奥步”围而堵之。
2008-08-15 17:21:59

失败的围堵:医院应诉‘奥步’面面观(10) 围堵场所: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医院奥步:扬州某医院误将需要脱水治疗的脑瘤患儿反方向进行补水治疗,直至患儿死亡。庭审中,医院一再用医学书籍中呕吐患儿胃炎、心肌炎患病概率远远大于脑瘤患病概率的理论,来证明医院“诊断”患儿胃炎、心肌炎并补水无错误。 奥步玄机:企图利用法官无接受医学教育的背景,混淆疑难病症诊断方法中鉴别诊断优先进行;穷尽方法之后或者没有条件进行辅助检查而情况紧急时可使用概率诊断的原则。掩盖医院事实上延误十多个小时辅助检查的错误。 揭穿过程:患方律师在医院反复论及概率诊断原则,不论其他的情况下,当庭指出:所谓的“概率诊断”实质上并不是科学诊断,而是在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时,为了与疾病赌时间、赌运气而进行的冒险行为。因为这个赌注一旦下错,紧接着的医疗行为就不再是“医疗”,而是“加害”。该案中,扬州某三甲医院在十多个小时内不去做力所能及的辅助检查,而轻易拿患儿的生命赌运气。医疗过错非常明显。 结局后果:江苏高院终审认定:第一、患儿入院后,扬州某医院对其进行初步诊断,病程记载患儿存在呕吐现象,扬州医院怀疑是心肌炎,开出肌钙蛋白和心肌酶辅化验单各一份,用于心肌炎的诊断,但未及时送检,次日凌晨2时后患儿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症状后,扬州医院对患儿进行上述检验,检验结果为阴性。扬州医院的行为延误了后续的诊疗,存在过错。第二、在没有确诊病情的情况下,扬州医院对患儿进行输液治疗,而后颅凹肿瘤导致颅内压增大,本应进行脱水治疗,无论输液量是否足以导致脑水肿,扬州医院的行为客观上导致患儿颅内压进一步增大,对引发脑疝提供了外在条件。第三、2004年1月27日23:12时,患儿病情出现转折,是否出现了枕骨大孔疝典型症状之一“颈项强直”,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扬州医院的行为在该关键时段的护理记录存在多处擦刮涂改添加现象,扬州医院关于笔误后涂改的辩解不能令人信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由扬州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应当认定此时患儿已经出现了枕骨大孔疝典型症状。第四、按照医疗常规,出现了枕骨大孔疝典型症状,应当做颅脑CT检查。但扬州医院一直到患儿呼吸、心跳停止抢救后,才做颅脑CT检查,明显不当。医院终审败诉,该案例被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医案旁听网根据宋中清律师的讲解整理) 小链接:“奥步
